曹闻佳表示,在具体限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及不适用简易程序的知识产权案件范围时,根据诉讼法规定的原有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再综合考虑上海法院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情况,例如诉讼标的额、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复杂程度以及案件社会影响力等因素,进一步缩小案件具体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简易程序是由一位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在审理一些原本难度就比较高、类型新颖、案情重大的案件时,难免会有所偏差。“基于以上考虑,在《意见》第五条规定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这些案件都是基于长期的审判实务所累积的审判经验得出的较难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曹闻佳说,具体包括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及权利之间存在冲突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有关联案件在外省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等。
积累经验初显成效
根据上海高院目前掌握的数据来看,自《意见》试行以来,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有所提升。以闵行法院为例,2015年10月至12月,该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77件,环比增加35.40%;存案为643件,环比减少14.27%。通过对比该院2015年7月至9月的数据,发现审结数量明显增加、存案数量开始减少,且截至目前尚未有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针对各地法院“试水”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以“方向已经指明,坚冰逐渐打破,航道正在开辟”作为评价。陶鑫良表示:“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20余年的历史进程中,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之简易程序的适用,既稳步谨慎,又与时俱进。”
陶鑫良认为,北京、浙江、上海等法院十几年来相继探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适用简易程序,前后呼应,顺应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形势的发展需求,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制度。
目前,尽管上述探索是基于地方法院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但对全国法院系统都有借鉴意义,对今后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有铺路拓道、添砖加瓦的功能。陶鑫良说:“我们尤其盼望,通过北京、浙江、上海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司法解释能够早日酝酿并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