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助行为正犯化,指的是将表象上属于犯罪行为的帮助犯,扩张解释或通过立法规定为相关犯罪的实行犯,即不再依靠共同犯罪理论对其实现评价和制裁,而是将其直接视为“正犯”,直接通过刑法分则中的基本犯罪构成对其进行评价和制裁。
例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却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的,本来应该和侵犯著作权罪的直接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在地位和作用上应评价为从犯(次要或辅助作用),然而在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却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新增之二条款,直接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评价,体现出典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