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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移动视频深层链接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来源: | 作者:xurunlaw | 发布时间: 2016-01-15 | 80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其次,有些移动视频深层链接聚合应用经营者有传播视频内容的客观事实。不同于搜索引擎,移动端视频聚合是在对于链接内容已知的情况下,将链接聚合到软件中,聚合的链接是特定的,并非是网络的广义搜索。在传统的电脑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链接其他网站的视频内容会采取跳转链接或者深层链接的方式,视频聚合播放的行为相比较来看更加类似于深层链接的方式。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定性虽有争议,但视频网站诉深层链接经营者涉嫌侵权的纠纷屡见不鲜。另外,网民可以通过一些移动视频深层链接聚合应用进行视频内容下载,而目前视频网站若要实现视频版权内容的下载需要特定的电脑或者手机软件,基本均为其自家开发的软件。显然,有些移动视频深层链接聚合应用经营者主动绕开或者破坏视频网站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以实现下载或者缓存。
  再次,有些移动视频深层链接聚合应用经营者对于作品的传播构成实质替代。视频网站的搭建除了需要前端的展示平台,还需要部署大量的节点服务器并购买相应的带宽资源,这样才能够提供完整的网络视频内容服务,而用户能够接触的只是前端的展示平台,后台的服务器、带宽资源用户无法直接感知。在一个完整网络视频传播过程中,服务器和带宽资源难以直接呈现,只有前端的展示平台会被直接呈现且有被替代的可能。如果前端的展示平台被替代,拥有网络视频版权、服务器、带宽资源的正版视频网站即被实质替代。移动视频深层链接聚合应用经营者将本应在权利人展示平台呈现的内容,转而在其自身平台中呈现,切断了用户与视频网站的关联,增加了自身软件的用户黏性,此种行为显然构成对于视频网站的实质替代。
  最后,有些移动视频深层链接聚合应用经营者通过聚合内容的播放获得经济利益。实践中,网络视频内容的浏览、播放、下载多数在移动视频深层链接聚合应用的平台内进行,用户甚至看不到来自被聚合视频内容的来源网站标识、网址,被聚合网站的广告也大多被替换。因此,移动端聚合软件的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定向搜索链接技术免费使用被聚合网站的视频版权内容、服务器以及带宽资源,吸引并分流被链网站的用户流量,并通过广告联盟或者 “自主招商”等形式的广告直接获益。被聚合网站的视频资源的被动呈现多数未给其带来广告主流量,并因被“实质替代”而导致用户流量流失,直接减损其通过商业广告及版权运营获取收益的能力。
  承担法律责任视情形而定
  有些视频聚合并非是一般的搜索链接服务,而是定向搜索与深层链接。尽管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对于移动视频深层链接聚合应用经营者的法律定性存有争议,但仍存在很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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