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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移动视频深层链接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来源: | 作者:xurunlaw | 发布时间: 2016-01-15 | 801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破坏正版视频网站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抓取视频内容。Robots协议作为行业“君子协定”,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的共识,正版视频网站如果不愿意其自有视频资源被搜索引擎访问抓取,会在网站站点设置Robots协议来明确告知限制搜索引擎的访问。同时正版视频网站的网络服务器通过身份验证等技术限制非合作网站与非“正常”用户读取视频服务器中的视频资源。移动视频深层链接聚合应用经营者通过伪装或者破解加密等方式访问抓取视频网站服务器上的视频资源,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视频网站行业规则。
  第三,移动视频深层链接聚合应用具有屏蔽视频广告的功能设置。由于我国特殊的互联网消费环境,网络视频点播付费在网络视频行业并非最主要的盈利方式,国内视频网站的收入主要依靠网络广告。但长期以来,广告拦截等形式的软件干扰一直是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主要集中领域,各级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结合对互联网行业发展模式以及竞争特点的分析,以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款的理解,逐渐确立了针对广告拦截行为的明确认定。在腾讯诉奇虎360扣扣保镖案、合一集团诉金山猎豹浏览器案、爱奇艺诉极路由广告屏蔽等案中,法院通过司法判决明确,“屏蔽广告”看似合理,实则损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且长此以往将导致“免费+广告”商业模式难以为继,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技术中立”的本意是为保护技术发展以促进行业进步,然而越来越多的侵权者以“技术中立”之名,行盗版之实。笔者认为,移动端视频聚合并非不可行,但应尊重正版,在法律框架内协商获得许可,从而实现利益双赢而非不劳而获。如今,包括数字音乐产业、网络视频产业等在内的网络内容产业均已启动正版化进程,其生态的良性健康发展需要立法者、司法者、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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